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39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4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1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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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號《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賠償數額,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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