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9〕1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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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9年6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9年7月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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