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3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9〕1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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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1999年6月25日 |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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