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2020年)
← | 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6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覆〉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
為正確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準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適用台灣地區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適用。
第二條 台灣地區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參與民事訴訟,與大陸當事人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三條 根據本規定確定適用有關法律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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