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4〕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解釋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月17日



為正確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後,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範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於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 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第六條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第七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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