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9日
發布於201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的通知(法發〔2016〕9號)
有效期:2016年4月19日至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憲法宣誓的組織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憲法意識,激勵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憲法宣誓誓詞為: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四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憲法宣誓的領誓人、宣誓人統一着法袍或者其他制式服裝、正裝。

第五條 宣誓儀式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資深法官領誓。

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國家工作人員集體宣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人員領誓。

法官等級晉升或者非領導職務晉升時,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集體宣誓。

宣誓儀式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或者其委託的人員進行監誓。

第六條 舉行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單獨宣誓時,宣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誦讀誓詞。

集體宣誓時,領誓人面向國旗或者國徽站立,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拳心朝前,領誦誓詞;宣誓人在領誓人身後整齊站立,面向國旗或者國徽,右手舉拳,拳心朝前,跟誦誓詞;誓詞宣讀完畢,在領誓人讀出「宣誓人」後,報出自己姓名。

第七條 組織憲法宣誓應當公開進行,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方面代表參加宣誓儀式。

第八條 舉行重要活動時組織的重溫誓詞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宣誓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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