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7〕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7年8月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24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24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8月2日公布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蘇申經復字第16號《關於對宣告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裁定的抗訴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對前述裁定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不予受理。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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