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0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0〕4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5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釋第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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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變造、倒賣變造郵票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對審理變造、倒賣變造郵票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解釋如下:
對變造或者倒賣變造的郵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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