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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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3年2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3年2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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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

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1993年2月23日 〔93〕法民字第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的人,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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