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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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
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批覆
1993年2月23日 〔93〕法民字第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因妨害民事訴訟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決定申請複議的期間如何確定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的人,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複議,或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的口頭申請,應當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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