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7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7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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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號《關於審判時對懷孕婦女在公安預審羈押期間自然流產,是否適用死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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