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8〕1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司法解釋第1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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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8年8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8年8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已於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1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8〕40號《關於審判時對懷孕婦女在公安預審羈押期間自然流產,是否適用死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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