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林業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1993年12月24日 法函〔1993〕91號
林業部:
你部林函策字〔1993〕308號函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部所提意見,即: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附:
林業部
關於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函
1993年12月1日 林函策字〔1993〕30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一些地方林業主管部門向我部反映,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森林法》第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作出依法交納育林基金、責令賠償損失、責令補種樹木等具體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林業主管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一些法院不予受理,影響《森林法》貫徹執行。
我部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林業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以上意見當否,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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