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後發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後發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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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對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後發生的
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
保險責任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3年8月4日 法經〔1993〕161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2〕111號關於私營客車保險期滿後發生的車禍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1989年12月28日四川省財政廳、交通廳、保險分公司、人壽保險公司89字第56號文件批准實施的《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的規定,旅客乘坐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營運的客車,均應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形式是旅客購買由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客運票,車票註明「內含保險費」,保險公司不再另行簽發保險憑證。客票中所含保險費由公路客運部門代收匯繳保險公司。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屬法定強制保險,旅客購買車票經驗票進站後,或者中途上車購票後,即為投了意外傷害險,至於公路客運部門(或私營客車車主)是否向保險公司匯繳保險費,並不影響保險責任的發生。你院請示的問題,符合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至於私營客車不按規定投保,保險公司有權依有關規定要求私營車主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賠償有關損失,你院也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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