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0〕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9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司法解釋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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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9日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如何確定案件管轄問題的請示》(〔2010〕魯立函字第1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對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原告沒有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也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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