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州市人民法院執行會議記錄中有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州市人民法院執行會議記錄中有關問題的批覆 法督字第102號 1951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廣州市人民法院:
你院執行工作及執行會議記錄等件,均收悉。
關於執行會議記錄所列討論事項(四)「具體案情執行方法」第二款擔保店(人)之責任規定為「如有擔保欠款之擔保者應負連帶責任,被保人逃亡之擔保人應負全部責任」。查保人所負的責任,如果已經判決確立,令擔保人負責代還自應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如果本案未對擔保人有所判決,那麼,被執行的債務人即使逃亡,也還不能查對未經判決之擔保人強制執行。另外,如所設擔保人並非判決以前的擔保人而系在執行中由債務人所找的擔保人,即其責任應按照其擔保內容執行。故此論點,對那一種擔保人都不能概括規定執行時應令其負連帶責任。
再查「具體案情執行方法」第七款規定「舊欠未清,新租積欠3個月以上者,即斟酌情況,執行遷出交屋,並追究欠租」。我們以為執行應以判決所示旨趣為根據,若判決沒有要欠租人遷出交屋,執行時竟越出判決所示範圍強制執行遷出交屋,就與執行判決的意義,顯有未合,尤其是委託其他機關代為執行,更不應聽令代為執行機關,不管判決內容如何,徑自擴張執行範圍。
總之,執行是實現判決內容的具體方法,關係人民權利及審判效力均甚重大,特提出以上兩點意見,希予注意,並將今後工作中所獲成績具報。
此復
附一:
時間:1951年4月18日上午10時-12時,下午1時半-5時地點:市人民法院禮堂:
出席單位:各區政府、各公安分局,市工商業聯合會,市工商局,市稅務局,市人民法院主席:廣州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法院萬院長講話:今天召開會議的目的,就是我們各個機關,如何配合給市民辦事,而且如何辦得好。市民有糾紛(如房屋、婚姻、債務等糾紛)要我們替他們解決,經過區政府調解至調解成立,法院審理而至判決,如果房子還不交,債務不還,糾紛就是沒有解決的。我們能否為老百姓真正解決糾紛就要看執行的結果,因此執行工作是為老百姓解決糾紛的一件重要工作。
有的機關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情,實質上不單是法院的事情,法院是政府的一部分,區政府、公安分局、稅務局、工商局也是人民政府的一部分,而每一個人民機關都是為老百姓辦事的,目的是一個,如果公安局只作公安工作,稅務局辦稅務的工作,不管與其有關的工作,這樣看法是不全面的,過去反動政府才是這樣,各自為政,互相排擠對立,但今天我們政府不是這樣,人民的工作是整體的相互配合,誰不能離開了誰,這是革命工作的特點。
過去法院與各單位聯繫不夠,但是工作是離不了分局、區政府以及所有有關機關團體的,特別是公安分局,但法院方面過去與區分局、稅務局、工商局有聯繫,但是很不夠的,存在很多問題沒有及時解決。希望今後加強聯繫,互相配合,目的是為市民多辦一些事情,所以今天的會議是解決問題的會議,為老百姓解決糾紛的會議,希望到會的同志將這次會議的精神轉告各機關負責同志重視這個工作。
有的區、分局對法院的執行工作幫助很大,但聽說也的有區、分局有推的現象,我認為今天要分工一下,以後分局執行工作會比較多,因為以后街辦事處取消了,分局領導下有派出所接近群眾,因此更大的責任就會落在分局派出所方面了。
過去配合不夠的地方在哪裡,有何困難,應如何解決,今天的會議就是解決這個問題,製成決議以後按照實行,為了這個目的,希望大家多提出意見。
討論事項
一、執行原則
(一)掌握判決或調解的精神
(二)防避變相調解的現象(執行不是等於調解)
(三)正確了解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1.履行判決無困難,經說服無效即強制執行。
2.確定履行判決能力(指無經濟來源、生活成問題的)儘可能予以照顧。
二、如何分工配合與執行步驟
(一)交鋪
先由法院通知工商局稅務局催促鋪客依期辦理完稅遷移或歇業手續,逾期仍未辦理手續遷出者,工商局即吊銷營業執照(函復法院備案),稅務局依章處理欠稅,公安分局憑法院申請執行證派武裝強制遷出辦理遷移戶口手續。
(二)清債款項(租金、債務、生活費等)
1.債務人逾期仍未清還款項者,區政府或分局憑法院執行證查封點存債務人之物資及財產由債權人承頂抵押或拍賣,確有現款而不願履行判決者,經說服無無效,必要時可扣押印解法院辦理。
2.債務人逃亡遺留物資財產者步驟同上。
(三)拍賣物資
法院或區政府、分局函請市工商業聯合會估定價格公開拍賣,或由法院函通告抵價,公開拍賣,如果物資大宗或拍賣不成,即交由拍賣船舶動產委員會處理之。
(四)查封點存
案情重大複雜者由法院辦理,區或分局協助、案情小的簡單的區或分局辦理。
(五)區政府公安分局憑法院申請執行證執行完竣,在執行證第四面填寫執行結果。
三、聯繫方式
(一)正式公函或便函
(二)電話聯繫
(三)利用當事人傳遞
(四)相互派員聯繫
四、具體案情執行方法
(一)交屋連同清租
先執行交屋後清租,無擔保者遷出前着住客棧商店或戶口擔保欠租或點存物資抵押或具結定期或分期清償,困難者儘可能予以照顧。
(二)擔保店(人)之責任
如有擔保欠款之擔保者應負連帶責任,被保人逃亡之擔保人應負全部責任。
(三)實物計算糾紛
1.一般的上米指絲苗米,中米指雪米。
2.判決書無指定折付人民幣或實物牌價,一般以糧食公司牌價折算人民幣,500市斤以上以批發價計算,500市斤以下以零售價計算。
3.同時根據當事人雙方經濟狀況決定之。
(四)鋪客私逃遺留物資者
先點存物資(開列清冊數份),連同鋪客交與業主保管,如有欠稅、工資、水電費、租金者按比例分配。
(五)交鋪清租時有三房客未經判決者
根據原判決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送審判。
(六)鋪房裝修糾紛
一般適用而對房屋有利的裝修應由業主承頂,否則,勸告鋪客折卸。
(七)積欠租金
舊欠租未清,新租(自判決日起)積欠3個月以上者,即斟酌情況執行遷出交屋,並追究欠租,如確實困難者,勸告業主予以照顧。
(八)批頭鞋金糾紛及住客代繳稅款及其他款項者,具有單據者原則上准予以扣租、罰金應追究責任負擔(解放前以當時實物計算解放後一般以現金計算)。
情節類似者可根據上列各項執行。
(註:以後有關執行事宜可撥電話:13633執行組)。
附二:
執行--是審判程序最後的一個階段,是貫徹判決的實現。處理民刑案件不只下一個正確而有力的判決,還必須完成執行,以求問題的解決。執行結果如何,可以說明判決的效果好壞,是審判程序中一個重要的環節。
過去對執行工作不夠重視,工作方法仍是保留着舊的一套,未力求改進,經判決確定的案件一方不履行判決,就沒有辦法將案擱下來,當事人經常到法院催辦,執行工作忙亂陷於被動,因此群眾反映法院執行軟弱無能,說:「官司好打,不好結」。
自去年年底乃進行改善執行工作,把判決的案件分出輕重緩急,掌握判決精神,以強制與說服相結合,克服過去工作上忙亂現象。建立評議會制度,研究具體案件的執行方法與步驟以及收結案統計等制度。
過去對判決或調解成立的案件,當事人聲請執行就去辦理,完全陷於被動。很多當事人產生觀望態度及企圖拖延的僥倖心理,凡當事人請求執行的案件,多是急於解決的,執行工作忙亂無紊形成頭痛醫頭的現象,不能及時解決問題,積壓案件逐漸增加,工作完全處於被動後改為不用當事人寫申請執行狀,而填申請執行書取銷執行卷宗和執行中的筆錄,避免重筆錄及公文來往的文牘主義毛病,採用執行記錄表執行一次將情況寫下,審閱執行記錄表便可以看出整個執行的情況。
主動檢查當事人對判決履行的情形。案經判決確定後,承辦員填寫執行記錄表、判決摘要及提出執行意見,連同原案卷證移送執行組,執行員掌握住判決的精神去執行,並分為分期執行案與定期或不定期執行案,前者收到案件即集體傳訊,本着強制與說服相結合的精神,勸告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並向雙方說服履行判決的義務,在方法上採取集體與個別相配合,並深入了解當事人對判決履行的能力、程度,發執行證給申請人,到期請求有關機關代執行(執行證效用另說明),以便到期執行,這樣可以打破當事人的觀望、僥倖、拖延的態度。有一次8件一齊執行,按上述方法解說後,當庭解決5件,表示沒有問題能依判決履行,只有3件有些枝節上的困難。因此,我們體會到案件判決後再經過宣判說教跟着抓緊時間檢查執行,爭取主動,改變了過去逾期執行的現象,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製發執行證,執行證是在積案多幹部少,不能及時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情況下產生的,最初為了減少公函來往,委託有關機關代執行,使我們有能力有時間處理重大複雜案件。去年12月就開始試用,經過數月檢查,由1月至3月底發出執行證92件,經執行完畢送回註銷的,共45件,現在還繼續執行尚有25件,而只有16件,區分局無法執行退回我們處理的。自發執行證以來,隨時收集有關各方意見,最近又加以修正。執行證的使用,可以防止當事人逃避與抵賴,在執行過程,公安派出所得限制其遷出遷入及其他行動,同時也簡化手續,減少公文往來直至執行終止。簡單的案件,或逾期執行案由區分局代執行,法院有重點地辦重大案件及急辦案件。
執行證要使用是以案件性質內容簽發填寫執行事項、日期、及執行方法,如清租、給付生活費案委託區政府代執行,而清租交鋪交屋,償還債款案,則由分局代執行。
執行證是發給申請執行的當事人,持有該證得向有關機關(執行證註明)請求執行,該機關根據這個執行證可採用各種方法去執行(執行證內註明方法,強制沒收財產在內),直至執行完畢,持證人即將執行證送回法院銷案。
組織拍賣機構--過去在執行過程遇到拍賣動產或不動產常感覺沒有辦法,因不熟悉市場貨物及房屋價格,找不到當事人估價,也不了解哪部門購買與需要,因此耽擱時間,不能及時解決,尤其是勞資糾紛案,急須維持工人生活應迅速處理。為克服上述困難,曾先與市工商聯合會取得聯繫,如有貨物、家具、房產委託其估價公開投標拍賣,但這樣有時也不能解決問題。2月份乃邀請15個有關部門(市稅局、銀行、港務局、市總工會等)商討組織一個拍賣機構,由市法院領導成立廣州市拍賣船舶動產委員會公開拍賣船舶、工廠、機械、汽車及工商業品、土產、家具等三類,若需要拍賣船舶動產時,由法院召集有關部門商討拍賣,先由法院先出通告公開拍賣,其他部門分別負責、估價、覓人購買,逾期無法出賣,則設法生產自救或拆卸部分拍賣,房屋拍賣,由法院出通告委託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除此法院與各區政府,分局定期開會交換執行意見,工作上互相協助,因此使執行工作的效率效果都提高了一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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