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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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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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

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法發〔1996〕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之後,即着手對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進行了全面清理。現將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廢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釋目錄印發給你們。這批廢止的司法解釋共69件,包括刑事審判方面16件,民事審判方面34件,經濟審判方面19件。其中,有個別文件是以「函」、「復函」等形式發出的,考慮到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釋的性質,而且在當時也起到了指導審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歷史、保持原貌的原則,這次也將其作為司法解釋一併予以清理。廢止的司法解釋從即日起不再適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過去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釋工作將繼續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性文件需要廢止的,我院將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予以廢止。對一些司法解釋中只有部分內容不適應當前審判實踐需要的,不在這次清理之列,我院將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見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

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869次會議討論通過)

序號 分類 司法解釋名稱 發文日期、文號 廢止理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轄區劃變更後複查案件審批程序問題的批覆 1979年3月21日〔79〕法辦研字第7號 該批覆是對個案問題的處理意見,現已不再適用。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死刑覆核案件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79〕法辦字第92號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 1980年3月18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揭批「四人幫」鬥爭中清查出來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離審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覆 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號 該批覆是對特定歷史時期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現已不再適用。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經高級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號 該批覆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逮捕前交「群眾監督勞動」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覆 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號 該批覆是對個案問題的處理意見,現已不再適用。
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覆 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號 該批覆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個人非法製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構成犯罪的應按假冒商標罪懲處的批覆 1985年5月9日法(研)復〔1985〕28號 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了《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該批覆內容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播放淫穢錄像、影片、電視片、幻燈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 1985年7月8日法(研)復〔1985〕40號 1990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了《關於懲治走私製造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分子的決定》,該批覆內容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罪犯減刑時應將判決前羈押的日期折抵為已執行的刑期的批覆 1985年11月14日 該批覆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關於死緩犯和無期徒刑犯減刑問題的聯合通知》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聯合通知》已廢除,該批覆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嚴懲獵殺大熊貓、倒賣走私大熊貓皮的犯罪活動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該批覆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的《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減刑的管轄和處理程序的批覆

1988年1月5日

法(研)復〔1988〕1號

該批覆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害人對刑事案件中附帶的民事部分提出的上訴應全案審查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出終審裁判的批覆 1988年5月11日法(研)發〔1988〕23號 該批覆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期間潛逃應宣告中止審理的批覆 1988年7月6日法(研)復〔1988〕29號 該批覆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覆 1988年12月26日法(研)復〔1988〕73號 該批覆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的《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 1989年7月7日法(研)復〔1989〕5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代替。
17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 1979年2月2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所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試行)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能否按家庭共同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 1979年3月21日〔79〕法辦研字第9號 該批覆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給我國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遞離婚訴訟文書問題的批覆 1980年8月25日〔80〕民他字第26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日本國詢問有關繼承的幾個問題的答覆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司法解釋有關內容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1982年9月21日〔82〕民他字第32號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兩個問題的批覆 1982年12月17日〔82〕法研字第18號 該批覆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公告送達起訴書而不應訴的居住在國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決後仍應公告送達判決書的批覆 1983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當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提起的訴訟的批覆 1983年3月19日〔83〕法研字第8號 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在外地就醫的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批覆 1984年3月26日〔84〕法民字第5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雙方當事人在戶籍所在地結婚後去外地居住的離婚案件應由何地法院管轄的函 1984年5月11日〔84〕民他字第5號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8月30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1984年9月15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渾江市衛生防疫站的來信給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4年9月11日〔84〕法民字第10號 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威與徐保俊離婚一案中幾個問題的批覆 1984年9月18日〔84〕民他第12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女方外流重婚後原夫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 1984年10月27日〔84〕法民字第12號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33 關於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覆 1985年1月17日法(研)復〔1985〕5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覆 1985年1月24日法(民)復〔1985〕6號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已於1989年9月1日廢止,該司法解釋是對《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中有關問題的解釋,不再適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盧偉明與盧偉范繼承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1985年2月24日法民復〔1985〕14號 該批覆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3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上訴後,第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了改判後,可否變更第一審法院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等問題的批覆 1985年5月30日法民復〔1985〕31號 該批覆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代替。
3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覆 1985年5月30日法(民)復〔1985〕32號 該批覆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覆 1985年5月30日法(民)復〔1985〕33號 該批覆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代替。
3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一方當事人在國內居住另一方當事人在國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訴期應如何確定的批覆 1985年6月11日法(研)復〔1985〕34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案件受理費如何計算等問題的批覆 1985年7月24日法(民)復〔1985〕6號 《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已於1989年9月1日廢止,依據《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作出的批覆不再適用。
4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二兩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予以糾正的批覆 1985年10月28日法(民)復〔1985〕52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占有與王言林贍養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1986年1月7日〔1985〕法民字第24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繼承案件中可以將實際占有遺產的其他人列為被告並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批覆 1986年4月3日〔1983〕民他字第12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將馬本師房產按歸僑政策處理的批覆 1986年5月9日法(民)復〔1986〕字第9號 1985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付桂芬訴李興凱離婚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1987年7月29日〔1987〕民他字第37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對生效多年的判決逾期申請執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覆 1987年8月25日〔1987〕民他字第20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害名譽權案件有關報刊社應否列為被告和如何適用管轄問題的批覆 1988年1月15日法民復〔1988〕11號 該批覆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問答》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託執行工作中兩個問題的批覆 1988年6月20日法(研)復〔1988〕25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4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1988年8月15日法(研)復〔1988〕35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秀珍與李福高離婚是否需要通過再審程序撤銷原調解書問題的函 1989年9月7日〔1989〕民他字第36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司法解釋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51 經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984年9月17日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司法解釋有關內容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與銀行系統的營業所、信用社聯繫查詢、凍結或者扣劃企事業等單位存款的批覆 1985年1月17日法(研)復〔1985〕4號 該批覆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內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批覆 1985年7月4日法(經)復〔1985〕39號 該批覆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代替。
5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覆 1985年8月3日法(經)復〔1985〕42號 199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決定》,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法(經)發〔1985〕25號 該司法解釋已被1989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訴後撤訴又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受理的批覆 1985年12月14日法(經)復〔1985〕58號 該批覆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覆 1986年4月11日法(經)復〔1986〕15號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該批覆與之牴觸,不再適用。
5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需要再審而又發現遺漏了訴訟第三人的案件應指令哪一審法院按什麼程序再審問題的批覆 1986年5月21日法(研)復〔1986〕18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覆 1987年2月5日法(經)復〔1987〕5號 該批覆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具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該司法解釋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決定採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託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為執行的批覆 1987年10月15日法(經)復〔1987〕43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人民法院裁定凍結的當事人銀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應就同一筆款額重複凍結問題的批覆 1987年12月14日法(經)復〔1987〕49號 該批覆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覆 1988年1月9日法(經)復〔1988〕4號 該批覆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一審判決後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批覆 1988年1月13日法(研)復〔1988〕7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8年3月24日法(研)復〔1988〕17號 該批覆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代替。
6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1988年4月22日法(經)復〔1988〕20號 該批覆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複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覆 1989年8月8日法(經)復〔1989〕6號 該批覆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 1989年8月21日法(經)復〔1989〕7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覆 1989年9月16日法(經)復〔1989〕8號 該批覆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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