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5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1999〕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2月11日 |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司法解釋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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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1日 |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8〕78號《關於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是否應當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的精神,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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