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19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第十三批)的決定廢止。 |
←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19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2〕2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19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司法解釋第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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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號《關於當事人對按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裁定確有錯誤應如何進行再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再審。經再審,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恢復第二審程序。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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