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2005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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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5〕8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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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7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人民法院應否受理問題的批覆》已於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6日



你院報送的粵高法民一他字〔2004〕9號「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當事人持澳大利亞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依法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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