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 |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釋第16號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3〕1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1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司法解釋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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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管理機關能否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問題的批覆》已於2003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7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首長機電設備貿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產局註銷抵押登記、吊銷(1997)柳房他證字第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並要求發還0410號房屋他項權證上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房地產管理機關可以撤銷錯誤的註銷抵押登記行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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