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幾個涉及房屋典當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幾個涉及房屋典當問題的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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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
幾個涉及房屋典當問題的函
1985年2月24日 法(民)函〔1985〕8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4年12月15日(84)豫法民字第3號關於在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遇到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分別答覆如下:
一、關於處理房屋典當回贖計算期限是否扣除私改時間問題。我們認為:在落實私房改造政策中,如果確屬不應改造的出典房屋,當時不能按契約規定期限回贖,是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出典人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現在產權已經退還,原房主(即出典人)要求回贖的,同意你院意見,被改造時間不計入時效期間。
二、關於你省(81)80號文件第四條的規定與我院《意見》第58條是否矛盾問題。處理典當糾紛,主要是根據典當契約的規定辦理,只有契約上有典期未註明絕賣已逾期10年或未定典期30年的,才適用《意見》第58條。而你省(81)80號文件第四條明確規定是指典當契約有典期並載明過期不贖作為絕賣的,按契約規定執行。故二者並不予盾,同意你院對兩個文件的分析意見。
三、關於「文革」前與解放前借錢借房的兩借糾紛能否比照《意見》第58條典當關係處理問題。我們認為:借與典不同,借是一種債務關係,債務人對所借財物只有使用權,並要依約在一定期限內負責償還。鑑於目前借貸問題的尚無時效規定,故不宜比照《意見》第58條作典當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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