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
法釋〔2019〕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第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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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3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5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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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0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已於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9年3月18日



為規範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時,可以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第二條 技術調查官屬於審判輔助人員。

人民法院可以設置技術調查室,負責技術調查官的日常管理,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提供技術諮詢。

第三條 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確定或者變更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並依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技術調查官迴避。

第四條 技術調查官的迴避,參照適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其他人員迴避的規定。

第五條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訴訟活動。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參與訴訟的技術調查官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 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技術調查官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技術事實的爭議焦點以及調查範圍、順序、方法等提出建議;

(二)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

(三)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

(四)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五)協助法官組織鑑定人、相關技術領域的專業人員提出意見;

(六)列席合議庭評議等有關會議;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應當事先查閱相關技術資料,就調查取證、勘驗、保全的方法、步驟和注意事項等提出建議。

第八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詢問、聽證、庭前會議、開庭審理活動時,經法官同意,可以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發問。

技術調查官在法庭上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左側,書記員的座位設在法官助理的右側。

第九條 技術調查官應當在案件評議前就案件所涉技術問題提出技術調查意見。

技術調查意見由技術調查官獨立出具並簽名,不對外公開。

第十條 技術調查官列席案件評議時,其提出的意見應當記入評議筆錄,並由其簽名。

技術調查官對案件裁判結果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一條 技術調查官提出的技術調查意見可以作為合議庭認定技術事實的參考。

合議庭對技術事實認定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應當在裁判文書上署名。技術調查官的署名位於法官助理之下、書記員之上。

第十三條 技術調查官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虛假、誤導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實技術調查意見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對本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的技術調查官進行調派。

人民法院審理本規定第一條所稱案件時,可以申請上級人民法院調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院以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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