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本司法解釋已於2006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廢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次會議通過) |
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一百七十七次會議討論決定:在當前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期間,為了及時嚴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的罪大惡極的刑事犯罪分子,除由本院判決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對反革命案件和貪污等嚴重經濟犯罪案件(包括受賄案件、走私案件、投機倒把案件、販毒案件、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案件)判處死刑的,仍應由高級人民法院覆核同意後,報本院核准;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權,本院依法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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