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法發〔2021〕24號 2021年9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有效期:2021年9月22日至今 |
文件 |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強基導向,強化人民法庭建設,提升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水平,更好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服務基層社會治理,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現就推動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質量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
1.重要意義。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基層社會治理、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也是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重要窗口。加強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有利於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公平正義新需求,依法維護人民群眾權益;有利於以法治方式服務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利於健全覆蓋城鄉的司法服務網絡,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2.指導思想。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強基導向,深刻把握人民法庭處於服務群眾、解決糾紛第一線與守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辯證統一關係,有效發揮橋梁、窗口作用,推動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為實現「十四五」時期經濟行穩致遠、社會安定和諧,為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準確把握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原則
3.堅持「三個便於」。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主動回應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公平正義新期待,堅持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便於人民群眾及時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工作原則,不斷弘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和時代價值。
4.堅持「三個服務」。緊扣「三農」工作重心歷史性轉移,發揮面向農村優勢,積極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緊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發揮面向基層優勢,積極服務基層社會治理;緊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發揮面向群眾優勢,積極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
5.堅持「三個優化」。綜合考慮城鄉差異,一要優化法庭布局。區分城區法庭、城鄉結合法庭、鄉村法庭,不斷優化人民法庭區域布局。二要優化隊伍結構。結合案件數量、區域面積、人口數量、交通條件、信息化發展狀況、參與鄉村振興和社會治理任務等因素,建立並實行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機制。三要優化專業化建設。堅持綜合性與專業化建設相結合,實現人民法庭專業化建設更好服務鄉村振興和轄區基層治理需要。農村地區要繼續加強和完善綜合性人民法庭建設;城市近郊或者城區,可以由相關人民法庭專門或者集中負責審理道交、勞動、物業、旅遊、少年、家事、金融商事、環境資源等案件;產業特色明顯地區,可以由專業化人民法庭專門負責審理涉及特定區域或者特定產業的案件。
三、積極服務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6.服務鄉村產業振興。妥善處理涉「三農」領域傳統糾紛以及休閒農業、鄉村旅遊、民宿經濟、健康養老等新業態糾紛,促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深入貫徹糧食安全戰略,積極參加保護種業知識產權專項行動,依法服務種業科技自立自強、種源自主可控,助推種業振興。依法妥善處理涉及農業農村發展要素保障、城鄉經濟循環、徵用徵收等案件,保障農業農村改革,促進農業產業發展。
7.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依法妥善審理涉及農村土地「三權分置」、鄉村產業發展等糾紛,落實「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讓農民更多分享產業增值收益。依法保障進城落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促進在城鎮穩定就業生活的農民自願有序進城落戶。推動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其他勞動權益。
8.推動鄉村文明進步。依法妥善處理家事、鄰里糾紛,注重矛盾糾紛實質性、源頭化解,依法治理高價彩禮、干預婚姻自由、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不良習氣,依法打擊封建迷信活動,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保護農村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民族村寨,促進優秀傳統鄉土文化保護和鄉村文化產業發展。引導依法制定村規民約,推進移風易俗,推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家庭。
9.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依法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健全執法司法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推動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推動解決「垃圾圍村」和鄉村黑臭水體等突出環境問題,助推農業生產方式綠色轉型,改善鄉村生態環境,助力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四、積極服務基層社會治理
10.推動健全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積極融入黨委領導的基層治理體系,充分利用轄區黨委組織優勢,與城鄉基層黨組織廣泛開展聯建共建,推進基層黨建創新與基層治理創新相結合,強化黨建引領基層治理作用,促進完善中國特色基層治理制度。推廣「群眾說事、法官說法」「尋烏經驗」等做法,依託「街鄉吹哨、部門報到、接訴即辦」等基層治理機制,推動司法資源向街鄉、村鎮、社區下沉。充分運用平安建設考核和創建「無訟」鄉村社區等政策制度,服務基層黨委政府以更大力度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11.明確參與基層治理途徑。立足人民法庭法定職責,依法有序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對沒有形成糾紛但具有潛在風險的社會問題,可以向鄉鎮、社區有關單位提出法律風險防控預案;對已經發生矛盾糾紛的社會問題,可以提出可能適用的法律依據以及相應裁判尺度,但是不宜在訴訟外對已經立案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對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中發現普遍存在的社會問題,應當通過司法建議、白皮書、大數據研究報告等方式,及時向黨委、政府反饋,服務科學決策。
12.加強源頭預防化解矛盾。加強轄區多發常見類型化糾紛的源頭治理,形成源頭預防、非訴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層遞進前端治理路徑。強化與當地鄉鎮街道的銜接、與綜治中心的協同,充分利用網格化管理機制平台,及時掌握和研判綜治矛盾糾紛信息,發揮網格員、特邀調解員作用,促進基層糾紛源頭化解。充分運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等工作平台,推動人民法庭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廣泛對接基層解紛力量,形成基層多元解紛網絡,在線開展化解、調解、司法確認等工作。推動人民調解員進人民法庭、法官進基層全覆蓋,加強委託調解、委派調解的實踐應用,充分釋明調解優勢特點,引導人民群眾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13.加強基層法治宣傳。推動建立以人民法庭為重要支點的基層社會法治體系,充分利用專業優勢,加強對特邀調解員、人民調解員等在訴前或者訴中開展調解工作的指導,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通過巡迴審判、公開審理、以案說法、送法下鄉等活動,增強基層幹部群眾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發揮司法裁判示範引領功能,推動裁判文書網、人民法庭信息平台與普法宣傳平台對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深入人心。
14.完善相關糾紛審理規則。人民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審理依據和裁判標準不明確等類型化問題,可以及時按程序報告。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對轄區內反映強烈、處理經驗成熟的問題以紀要、審判指南、參考性案例等方式及時明確裁判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適時就重點法律適用問題出台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
五、積極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
15.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切實實施民法典,依法妥善審理家事、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等基層易發多發案件,暢通權利救濟渠道,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用好心理輔導干預、家事調查、訴前調解、案後回訪等措施,加大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落實力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以及困難群體和特殊人群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依法妥善審理養老育幼、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社會服務、住房保障等領域案件,促進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水平。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把涉軍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初始階段。
16.提升一站式訴訟服務能力。堅持因地制宜,在人民法庭建立訴訟服務站,在人民法庭及轄區鄉鎮街道綜治中心或者矛盾調解中心設立自助訴訟服務設備,方便當事人隨時隨地辦理訴訟業務。建立健全訴訟服務輔導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在線調解、開庭等事務現場輔導服務。進一步增強人民法庭跨域立案訴訟服務質效,更加方便群眾就近起訴、辦理訴訟事務。有條件的人民法庭,可以設立視頻調解室,提供跨地域視頻調解等服務。
17.完善直接立案機制。推進完善人民法庭直接立案或者基層人民法院派駐立案機制。推進人民法庭跨域立案服務,確保能夠作為立案協作端辦理跨轄區、跨縣、跨市、跨省立案。適應人民法庭轄區主導產業或者中心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收案範圍。
18.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積極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完善小額訴訟程序和簡易程序規則,健全審判組織適用模式,推行在線審理機制,依法綜合運用督促程序、司法確認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獨任制審理等,積極推廣適用令狀式、要素式、表格式等裁判文書,有效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合法訴訟權益。
19.推動解決送達難。發揮數字化時代電子通訊優勢,加強電子送達,推行集約化送達方式。發揮基層網格員作用,充分調動網格員積極性,發揮其熟悉社區情況、了解轄區人員信息的優勢,綜合運用現代和傳統手段破解送達難題。
20.推進直接執行機制。探索部分案件由人民法庭直接執行的工作機制,由人民法庭執行更加方便當事人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可以根據人員條件設立專門執行團隊或者相對固定人員負責執行。案件較多的人民法庭,探索由基層人民法院派駐執行組等方式,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群眾實現訴訟權益。人民法庭執行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統一管理,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納入執行人員名冊,案件納入統一的執行案件管理平台,切實預防廉政風險。
六、不斷深化新時代人民法庭人員管理機制改革
21.完善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落實獨任庭、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健全「四類案件」識別監管機制,落實統一法律適用機制,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實際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堅持放權與監督相統一。落實法官員額制改革要求,綜合考慮人員結構、案件類型、難易程度等因素,適應繁簡分流和專業化建設需要,配強審判輔助力量,探索完善符合實際的審判團隊組建和運行模式。
22.探索建立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堅持以案定員、以任務定員,每個人民法庭至少配備1名審判員、1名法官助理、1名書記員、1名司法警察或者安保人員,逐步實現有條件有需求的人民法庭配備3名以上審判員;可以根據轄區面積、人口、案件數量、基層社會治理任務等因素合理調整人員配置。針對部分人民法庭人員編制不足、人民法庭之間辦案數量不均的情況,高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協調地方編制部門,建立省級層面人員編制動態調整機制,基層人民法院要在核定編制內將編制向案件數量多、基層治理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傾斜。結合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推動人員編制向基層和辦案一線傾斜。
23.完善幹部鍛煉培養機制。探索建立基層人民法院新入職人員選派到人民法庭工作鍛煉,無人民法庭工作經歷的新晉人員尤其是審判人員、審判輔助人員優先到人民法庭掛職鍛煉,基層人民法院機關與人民法庭人員之間定期輪崗交流等機制。人民法庭庭長在同一職位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交流。提拔晉升時適度向長期在人民法庭工作的幹警傾斜,選配基層人民法院院領導時,具有人民法庭庭長任職經歷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入額遴選時,具有三年以上人民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助理,同等條件下優先選任;中級人民法院遴選法官,應當接收適當比例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經歷的法官。積極爭取省級人社部門支持,建立聘用制書記員便捷招錄機制,推動下放招聘權限,減少招聘環節;積極協調省級有關部門,探索建立聘用制書記員定向培養模式,委託定點學校定向招生、培養,畢業後回原籍人民法庭工作。
24.落實人民陪審員選任、參審和保障制度。加強對人民陪審員的日常監督管理,規範選任及退出機制,落實隨機抽選為主、個人申請與組織推薦為補充以及年度參審案件數量上限等規定。積極與同級財政部門等研究落實現有政策規定,加大經費投入,規範使用範圍,激發人民陪審員參與人民法庭案件審理的積極性。
25.切實加強履職保障。完善人民法庭幹警精準培訓機制,設置與人民法庭職能定位相對應的培訓內容,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幹警依法履職能力。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的,應當協調有關單位,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人民法庭幹警及其近親屬受到人身威脅的,協調當地公安機關採取必要保護措施;認真落實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依法加強對人民法庭司法警察的履職保護。推動完善法院因公傷亡幹警特殊補助政策。積極落實中央有關因公犧牲法官、司法警察撫恤政策,認真做好「兩金」申報、發放和備案工作。鼓勵各地法院為人民法庭幹警投保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建立健全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考核機制
26.完善考核內容。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庭工作規律的專門考核辦法,綜合考慮執法辦案、指導調解、訴源治理等因素,適當增加訴源治理、訴前調解等考核權重,重點考核「化解矛盾」質效。建立健全與執法辦案和參與社會治理職責相適應,區分人員類別、崗位特點的考評體系,制定針對性強、簡便易行的績效考核辦法。可以採取定量與定性相結合、量化為主的方式,科學制定和使用量化指標,採用加權測算等計算方法,合理設置權重比例。堅決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考評項目和指標,切實為基層減負,為幹警減壓。鄉村振興服務任務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好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先試。
27.優化考核指標。執法辦案考核應當遵循司法規律,綜合考慮案件類型、繁簡程度、適用程序、巡迴審判等因素,包括辦案數量、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等基本內容。指導調解考核應當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調解平台數據,通過訴前調解案件占一審立案比、調解案件成功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等指標,量化指導調解的數量和效果。加強訴源治理考核,對於法治宣傳、法律培訓、矛盾糾紛研判通報、司法建議等可以考核次數,對於推動制定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召開綜治聯席會、重大事項法律風險提示法律意見等,既要考核量化次數,也要考核質量效果。
八、切實提升新時代人民法庭建設保障
28.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學論證、統籌規劃、優化布局的原則,合理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力爭在「十四五」期間實現人民法庭辦公辦案和輔助用房得到充分保障,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得到顯著加強,業務裝備配備水平得到較大提升,網上立案、電子送達、網上開庭等信息化設施設備配備齊全,信息化建設應用效果進一步強化,人民法庭外觀標識完全統一,人民法庭工作生活條件得到較大改善。
29.加強法庭安保工作。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是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人民法庭庭長是直接責任人。完善安全防範設施裝備配備,每個人民法庭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爆安檢、防暴防護等設備。強化案件風險評估和安全隱患排查,加強防範措施和應急處突演練,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司法警察部門對人民法庭安保工作的督察指導培訓,增強幹警安全意識和風險防範處置能力。加強人民法庭與駐地公安派出所聯防聯動,推動有條件的人民法庭設立駐庭警務室。
30.完善經費保障制度。推動適時調整人民法庭建設標準,爭取省級有關部門加大對人民法庭基礎設施經費保障力度,增加對車輛、安保設備、信息化運維等支出投入。持續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脫貧地區人民法庭經費保障的政策傾斜力度,充分運用好有關轉移支付資金,幫助解決辦案經費保障和物資裝備建設等問題。主動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和支持,繼續落實好人民法庭庭長職級待遇和幹警工作津貼、補貼等政策,切實解決人民法庭在人財物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困難。對於已經實施省以下地方法院財物省級統一管理的地區,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積極爭取由當地財政保障人民法庭服務保障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經費,由高級人民法院爭取協調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實際,下放人民法庭新建、維修等經費項目審批權。
31.加強購買社會化服務的規模化、規範化。結合各地實際,加強人民法庭編外人員配備保障,梳理適合購買社會化服務的事務性工作範圍和項目,規範有序開展向社會購買服務,建立健全公開競標、運營監管、業務培訓等制度,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統籌保障。完善事務性工作的集約化管理工作流程,探索組建專業工作團隊,集中辦理文書送達、財產保全等事務。
32.加強人民法庭「兩個平台」建設。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人民法庭工作平台應用,加強對人民法庭數據的收集、填報、分析和運用,實時監測辦案數據,全面掌握人民法庭工作動態,準確研判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高工作針對性、實效性和預見性。加強人民法庭信息平台建設,發動基層人民法院幹警特別是人民法庭幹警參與宣傳工作,及時推送人民法庭工作成效、典型案件,深入挖掘先進典型和感人事跡,加大人民法庭工作宣傳力度,全面展現人民法庭幹警良好精神風貌和工作作風。人民法庭「兩個平台」建設情況應當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考核內容。
九、有效加強新時代人民法庭工作的組織領導
33.加強黨的建設。堅持「支部建在庭上」,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堅持以黨建帶隊建促審判,推進人民法庭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高質量推進基層黨建創新,把黨建引領貫穿人民法庭工作全過程。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從嚴管理向基層延伸,推動隊伍教育管理走深走實,嚴格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等鐵規禁令,完善人民法庭內部管理和日常監督制度,確保公正廉潔司法。
34.加強匯報協調。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就人民法庭工作向當地黨委作專題匯報,推動把加強人民法庭工作作為強基導向、鄉村振興、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重點工作納入黨委政府總體工作格局,切實解決人民法庭工作實際困難。
35.健全工作機制。探索地方三級人民法院院長抓人民法庭工作的組織領導思路,切實把人民法庭工作當做「一把手」工程,將法院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層基礎。各級人民法院院領導應當深入人民法庭開展調查研究,高級、中級人民法院院領導應當確定1-2個人民法庭作為聯繫點,並適時調整,經常性到人民法庭調查研究。強化發揮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領導小組及其辦事機構的實際作用,加強歸口管理,統籌推進人民法庭工作,定期研究解決人民法庭在職能發揮、人財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困難和解決思路舉措,積極推動人民法庭工作融入當地社會治理體制。
本意見自2021年9月22日起實施,之前有關人民法庭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3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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