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 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 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法發〔2021〕28號 2021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通知(司法文件)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十四五」規劃綱要的全面實施,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新時代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制定如下意見。
一、強化政治引領,把握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前進方向
1.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是推進國家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遵循和科學指南。各級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黨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絕對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胸懷「國之大者」。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要大力弘揚牢記使命、艱苦創業、綠色發展的塞罕壩精神,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嚴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價值準則,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體保護的系統觀念,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要以共謀全球生態環境治理的國際視野,統籌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清潔美麗的世界。
2.把握新時代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發展目標。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在新時代謀新篇、開新局。要圍繞建設有中國特色和國際影響力的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體系的總目標,以更大的決心、更明確的思路、更精準的舉措全面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各項工作,努力推動新時代環境司法理念得到新開拓,審判質效獲得新提升,改革創新邁開新步伐,專門化建設取得新成效,服務保障能力實現新進步,國際影響力達到新高度。
3.找准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切入點和着力點。各級人民法院要以加強環境司法能力建設為中心,完善案件審判規則,提升審判質效。要以體制機制建設為重點,構建環境資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以及立案、執行協同審判大格局,完善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健全公益訴訟制度,豐富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要全面落實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推動在具體案件審判中的規則轉化。要以培育和推廣精品案例為抓手,充分發揮案例的規則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要以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信息技術為依託,促進信息技術與環境司法深度融合。要不斷深化國際環境司法交流,努力提升環境司法國際話語權和規則引領權。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解決人民群眾身邊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4.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大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懲治力度,嚴厲打擊暗管偷排、跨域傾倒、走私廢物以及排污監測數據造假、環境監管失職瀆職等突出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審理涉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以及涉新污染物環境污染民事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權益和環境權益。依法審理涉危險廢物、醫療廢物處置案件,着力化解涉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關停轉」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審理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案件,促進環評在防範環境風險中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5.推動城市人居環境持續改善。依法審理涉城市黑臭水體整治案件,嚴懲向城市河道、湖泊、海灣排污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審理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案件,推動建設用地污染風險管控、污染場地修復,強化責任追究。依法妥善處理污水及垃圾處理場站等設施選址、建設引發的糾紛,防範環保設施二次污染,實現污染物處理客觀需要和周邊居民對生活環境高品質要求的有機平衡。依法審理涉城中村、棚戶區、老舊小區改造,城市垃圾分類,生態景觀建設相關案件,推動綠色城市、森林城市、「無廢城市」建設。
6.服務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依法懲治非法占用、污染耕地和漁業水域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安全。依法審理涉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案件,提升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農膜、水產附產物等農業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水平,助力開展村莊清潔和綠化行動。依法審理涉傳統民居、古村落、古建築保護案件,提升鄉村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司法保護水平,助力建設「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美麗鄉村。
三、貫徹系統觀念,推動構建人與自然生命共同體
7.強化生態系統綜合保護。依法懲治非法採礦採砂、非法侵占河湖、亂砍濫伐、毀林挖草、非法開墾等破壞生態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審理涉耕地休耕輪作、封育保護、生態移民、舍飼圈養等生態保護措施相關案件,推動草原森林休養生息。加大山脈、湖泊、濕地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涉退耕還林還濕、濕地保護修復工程建設、濕地用途管控相關案件,促進濕地保護水源、調蓄洪水、控制污染、調節氣候等功能有效發揮。依法審理涉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海島資源開發利用、海水養殖、圍海造田等相關案件,推動建立陸海統籌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修複製度,維護海洋自然再生產能力。
8.切實維護生物多樣性。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活動。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或以其他方式實施野生動植物及製品非法貿易,非法引進、釋放或丟棄外來物種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審理涉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堅持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原則,遏制生物多樣性喪失和生態系統退化。依法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生態環境,護航候鳥安全遷徙。依法審理涉野生動物肇事責任保險案件,保障生物多樣性重大工程有序實施。統籌疫情防控與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助推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水平不斷提升。
9.助力打贏長江十年禁漁持久戰。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嚴厲打擊「電毒炸」「絕戶網」等各類涉漁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懲治扎巢采卵、挖沙採石,切實保護長江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加大對收購、加工、銷售、利用非法漁獲物的懲治力度,從源頭和終端斬斷非法捕撈地下產業鏈。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開展「清船」「清網」行政執法活動,妥善處理因收繳、處置「三無」船舶和非法捕撈工具以及涉水產品市場、涉漁餐館、漁獲物市場整治引發的糾紛。依法審理涉漁民轉移安置、轉產轉業相關案件,推動禁漁長效機制不斷完善健全,保障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漁落到實處。
10.推動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不斷改善。堅持共同抓好大保護、協同推進大治理原則,切實保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依法審理涉黃河源頭冰川、高原凍土、高寒草甸、草原、河湖等重要生態系統保護案件,提升黃河上游水源涵養能力。依法審理涉黃河幹流和重要支流環境污染案件,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開展黃土高原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助力黃河污染治理和水土保持水平同步提升。依法審理涉黃河中下游三角洲濕地保護、涉水沙關係協調等案件,維護河道管理秩序,促進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11.保障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加大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以及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海洋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公園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在自然保護地違法開墾、開發或修築建築物以及排污傾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格區分核心保護區、一般控制區以及其他區域的功能定位,妥善處理與區域定位不符的開發利用、退出、轉型引發的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自然保護地原住民及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依法保障長城、大運河、長征、黃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統籌自然遺蹟與人文遺蹟、民俗文化一體化保護。
12.築牢生態安全司法屏障。依法懲治偷采盜挖泥炭黑土等違法犯罪活動,服務構建黑土地保護系統工程。保障三北防護林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和國家儲備林建設,助推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順利開展。深入貫徹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依法審理涉青藏高原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切實保護好地球第三極生態。依法審理涉京津風沙源治理、三江源生態保護和建設、祁連山生態保護與綜合治理、岩溶地區石漠化綜合治理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復保護相關案件,加大對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海岸侵蝕及沙源流失等生態極度脆弱區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格局。
四、助推能源革命,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轉型
13.提高自然資源產權司法保護水平。依法審理涉土地、草原、礦藏、森林、海域等自然資源權屬案件,科學劃定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行使邊界,維護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完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行政調處與司法審判的銜接,服務構建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依法監督自然保護地內自然資源特許經營權審批,統籌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資源集約節約開發利用。關注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化、金融化、信息化趨勢,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服務構建統一自然資源交易市場。
14.加大對水資源的司法保護力度。依法審理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案件,嚴懲破壞水環境、水生態,擅自取水、超量取水、破壞性取水等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對水權確權、取水許可審批、取水計量監管等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依法審理涉水權交易相關案件。妥善處理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移民引發的矛盾糾紛,確保南水北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質安全。將水資源司法保護主動融入長江經濟帶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為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和暢通的國內大循環提供有力的水資源支撐。
15.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準確把握碳排放權、碳匯、碳衍生品等涉碳權利的經濟屬性、公共屬性和生態屬性,依法妥當處理涉及確權、交易、擔保以及執行的相關民事糾紛。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碳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等違法行為。依法審理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提起的涉碳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助力形成以風能、太陽能、水能、核能、氣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體的清潔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系統。加大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涉能源結構調整案件的審理力度,嚴格落實減污降碳協同治理。依法審理各類涉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違法生產、使用和環境污染案件,助力減少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有效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危機。
16.服務產業結構綠色優化升級。依法妥當處理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規劃、建設、生產引發的行政糾紛,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查處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違法行為。加大對高耗能、高排放企業改制、破產和重整案件審判力度,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排污許可監管職責,推動企業按證排污。加大綠色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鼓勵清潔生產,推動重點行業和重要領域綠色化改造。支持運用金融工具助力綠色發展,服務構建綠色信貸政策法律體系,推動完善綠色債券發行制度規則,支持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和服務,促進綠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
五、持續深化改革創新,健全環境資源審判制度體系
17.統一環境資源審判法律適用。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準確把握各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構成要件,正確認定單位犯罪,審慎適用從輕、減輕處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妥當處理發展與保護的關係,努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的有機統一。加強自然資源使用權體系化研究,完善統一涉自然資源相關案件審判的法律適用。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屬性和功能,構建類型化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構成要件體系,完善不同訴訟程序和責任方式的銜接機制。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範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方式,規範禁止令適用程序和條件,探索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專門證據制度,不斷健全審判程序和實體規則。
18.加強專門化制度建設。堅持以前瞻性、全局性、戰略性、整體性思維系統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改革。切實聚焦主責主業,加強環境資源法庭建設,充分發揮機構在專門化制度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模式,確保環境司法理念在不同類型環境資源案件中得到統一貫徹落實。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協調,完善異地執行委託銜接、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環境修復資金管理制度等配套措施,建立全國環境資源審判信息平台。構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環境資源案件審理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19.鍛造素質過硬審判隊伍。始終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着力提升隊伍的政治領悟力、政治判斷力、政治執行力,強化紀律作風建設,堅守清正廉潔底線,用真抓實幹擔當責任、詮釋忠誠。全面加強隊伍專業能力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既精通環境法又熟悉相關經濟、社會以及環境科學知識的專家型法官,努力建設一支黨和人民信得過、靠得住、能放心的專業化環境資源審判隊伍。
20.深化國際環境司法交流。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及各自能力原則,公平公正惠益分享原則,損害擔責原則,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原則,攜手各國加強氣候變化及其影響、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治環境污染等全球環境危機的司法應對。協力構建環境司法案例、司法經驗的多元化共享平台,建立常態化國際環境司法交流互訪機制,促進相互借鑑和共享。加大與世界各國、國際組織的合作力度,傳播中國環境司法聲音,講好中國環境司法故事,為全球環境司法事業提供中國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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