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法院凍結財產的戶名與賬號不符

銀行能否自行解凍的請示的答覆

1997年1月20日 法經〔1997〕32號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高法研〔1996〕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對財產採取凍結措施,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人民法院的職權,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加以妨礙。人民法院在完成對財產凍結手續後,銀行如發現被凍結的戶名與賬號不符時,應主動向法院提出存在的問題,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凍;如因自行解凍不當造成損失,應視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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