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15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
法釋〔2013〕1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司法解釋第17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3年6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3年6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覆》已於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請示》(滬高法〔2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