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對高級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離婚案件土地問題的初步處理意見》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對高級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離婚案件土地問題的初步處理意見》的通報
1956年9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自全國農村進入社會主義革命高潮以來,對於高級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離婚案件的土地問題應如何處理,是目前審判工作中的一個新問題。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3日就這個問題擬出初步處理意見,經研究後,本院認為這個處理意見基本上是正確可行的。現將原處理意見略加刪改,通報各級人民法院,供處理這類案件時參考。

  該院擬具處理意見時,「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尚系草案性質,「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還未公布。原處理意見中所引用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有關條文,現已分別根據初、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兩個示範章程有關條文作了相應的修改。

  至於初、高級社社員離婚案件的股份基金和投資以及初級社社員私人所有的生產資料等問題的處理,也應分別根據初、高級社的兩個示範章程有關條文的規定來解決。

  附:

對高級及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離婚案件土地問題的初步處理意見

  目前農村中的社會主義革命運動的高潮已普遍來到,絕大部分農戶加入了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生產合作社和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對於在參加高級社及初級社的社員中離婚案件的土地問題的處理,經我們討論研究,擬具了一個初步處理意見,是否恰當,請從速指示。 

  (一)對於在高級社的社員中發生的離婚案件,應判離者,對土地問題,可不予提及。因為在高級社裡,土地所有權已由農民個體所有改變為合作社社員集體所有,土地問題已不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問題,而是社員與整個社的問題了。因此在高級社的社員間發生離婚案件,僅是男女社員間的婚姻關係問題,並不存在土地爭執,因而判決他們離婚時,不需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解決土地問題。同時社員離婚只表明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不意味任何一方因離婚而失去了社員資格,有些離婚後的女方,因娘家在本社或仍與本社其他社員結婚,那末她也仍是與以前一樣,同是該社的社員;至於女方因與他地公民結婚而要離開本社時,那是屬於社員要求退社的問題,應由所在的社根據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一條的規定解決,(如根據該章程第三十六條而制訂有補充規定,也可適用)。

  (二)對於在初級社的社員中所發生的離婚案件,應判離者,土地問題,應在判決中解決。初級社還是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報酬尚未取消,因此女方的一份土地應判給女方。但這亦只表明他們夫妻關係的消滅,並未表明離婚的一方是退社。我們的判決,在土地問題上僅是判給女方的土地所有權。如女方離婚後,因需與他地公民結婚而需離開本社時,其土地可仍有社裡經營給付土地報酬;如女方要求退社時,應向社申請退社,由該社按照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十五條的規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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