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濫伐自己所有權的林木其林木應如何處理的問題的批覆
法復〔1993〕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7月24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宋允煥濫伐的林木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即:屬於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濫伐屬於自己所有權的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其行為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所濫伐的林木即不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應當作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照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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