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由別人代為起草而以個人名義發表的會議講話 作品其著作權(版權)應歸個人所有的批覆 〔1988〕民他字第21號 1988年6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宣佈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代替。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滬高民他字第3號《關於金文明與羅竹風著作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答覆如下:
《漢語大詞典》主編羅竹風,在中國語言學會成立大會上關於介紹《漢語大詞典》編纂工作進展情況的發言稿,雖然是由《漢語大詞典》編纂處工作人員金文明等四人分頭執筆起草,但他們在起草時應明確是為羅竹風個人發言作準備的;羅竹風也是以主編身份組織、主持擬定發言提綱,並自行修改定稿,嗣後以其個人名義在大會上作發言。因此,羅竹風的發言稿不屬於共同創作,其著作權(版權)應歸羅竹風個人所有。羅竹風同意在其他刊物署名刊載發言稿全文,不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對金文明等人在執筆起草發言稿中付出的勞動,羅竹風在獲得稿酬後,可給予適當的勞務報酬。
此復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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