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房改造中典當雙方都是被改造戶的回贖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房改造中典當雙方都是被改造戶的回贖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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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0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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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私房改造中典當雙方都是被改造戶的

回贖案件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90年7月25日 法民〔1990〕6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魯法民字第4號《關於處理房屋典當回贖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中,房屋典當關係的雙方都屬於私房被改造戶,承典人的私房被全部改造,而將承典的房屋作為自住房留下的,不論房管部門何時明確作為自住房,均應視為承典房和私房合併納入改造後所留下的自住房。參照國家房產管理局〔65〕國房局字第105號《關於私房改造中處理典當房屋問題的意見》,此類房屋出典人要求回贖的,不予准許。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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