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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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6年7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6年7月2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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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稅務機關是否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

直接劃撥退稅款問題的批覆

1996年7月21日 法復〔1996〕11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執函字第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出口退稅款,在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須經特定程序通過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退給出口企業。國家稅務機關只是企業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機關,並不持有退稅款項,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稅務機關直接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得到的退稅款項,但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稅務機關提供被執行人在銀行的退稅賬戶、退稅數額及退稅時間等情況,並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被執行人的退稅賬戶,依法通知有關銀行對需執行的款項予以凍結或劃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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