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問題的批覆 1964年9月1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文件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4〕法辦研字第37號關於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等兩個問題的請求已收閱。經我們研究後,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1964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管制適用的對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續問題的聯合通知」,判處管制只適用於地、富、反、壞四類分子,其管制刑期的最高期限,應按1952年6月27日前政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第六條「管制期限定為三年以下,必要時得延長之」的規定辦理。
二、管制的刑期,應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執行之日起計算。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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