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
法釋〔2006〕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司法解釋第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6年12月2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有關問題的決定》已於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8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將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二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修改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決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定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原第十三條的規定發布的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見附件),一律予以廢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已經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下列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幾類現行犯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體規定的通知》(發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死刑案件核准問題的決定〉的幾項通知》(發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發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