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
是否侵犯個人版權問題的批覆

〔1987〕民他字第24號
1987年12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四批)》宣佈被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正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代替。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鄭謙訴張文勛侵犯著作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1958年9月在雲南省委宣傳部領導下,由中國作家協會昆明分會和雲南大學組成了「雲南省民族民間文學大理調查隊」,到大理州調查搜集白族文學方面的情況,大理州委亦派幹部參加了該項調查工作。在調查的基礎上,由張文勛、鄭謙、鄭紹昆、張福三、杜惠榮執筆,編寫了《白族文學史》一書,初版署名為「雲南省民族民間文學大理調查隊」。1979年2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召開的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史編寫座談會上,決定修改此書。經雲南大學系、校兩級領導批准由張文勛為修訂主編,1983年修訂本出版,署名為「初版:雲南省民族文學大理調查隊編寫。修訂版主編張文勛、助編張福三、付光宇。」鄭謙認為未經其他編寫人同意即修改原作,侵犯了他的著作權,為此向昆明市中級法院起訴。你院和中院在認定張文勛是否侵犯了鄭謙的著作權的問題上意見不一,向我院請示。

  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和《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的規定,《白族文學史》初版和修訂版的版權以歸主辦單位所有為宜。張文勛在修訂中的做法雖有不當之處,但尚不屬侵犯版權(著作權)的行為。在《版權法》尚未頒布的情況下,請按上述精神,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爭取在有關部門的協助下調解解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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