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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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
繼承法的通知
1985年6月12日 法(民)發〔198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將於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繼承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的保護公民繼承權的原則,在總結我國處理遺產繼承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各級人民法院必須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繼承法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切實抓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組織幹警認真學習繼承法,掌握立法精神,理解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要與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統籌安排,在繼承法施行前,廣泛深入地開展一次宣傳活動,教育幹部和群眾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正確處理繼承問題,反對見利忘義、爭奪遺產、危害家庭和睦與社會安定的錯誤行為,使繼承法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熟悉、掌握和遵循。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了解近年來繼承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認真總結過去審理各類繼承案件的成功的經驗,搜集、整理典型案例,指導審判實踐。
三、繼承法一經生效,各級人民法院就必須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過去《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有關批覆中對於繼承問題的規定、解釋,凡與繼承法相牴觸的,均應停止執行。
四、繼承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將召開由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小型座談會,討論、研究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有關問題。請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報送經驗、案例等有關材料,以便選用參考;如有問題,並請提出,以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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