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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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0年8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0年8月1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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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為

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問題的復函

1990年8月13日 〔1990〕法民字第17號

勞動部保險福利司:

你司勞險司函字〔1990〕23號函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

一、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應否計入家庭人口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嬰兒自出生時起,即為父母的直系親屬,是家庭中的一員,由父母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這既是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的權利,也是既存的事實。因此,將超生子女排除於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和家庭人口之外的做法,僅就法律而言,似缺依據。

二、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計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難補助,以及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是否可按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等待遇的問題。由於(一)所述理由,原則上似以認可超生子女有權享受上述待遇為妥,但應與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有所區別,尤其對申請困難補助的情況應從嚴掌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附:

勞動部保險福利司

關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

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等

問題的徵求意見函

1990年7月25日 勞險司函字〔1990〕23號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最近,有些地區在貫徹執行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勞字〔1989〕51號《關於適當提高城鎮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中提出,對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是否可以列為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應否計入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是否可按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費、撫恤費、救濟費等待遇。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各地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能否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處理上,大體有寬、嚴兩種辦法。少數地區在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不執行計劃生育的多胎子女,不得計入家庭人口,不能享受生活困難補助。大多數省、市未做出明確規定,但一些基層單位根據困難補助中的問題,作出了對超計劃生育不予補助的制約辦法。少數省、市將超生子女計為家庭人口,享受生活困難補助。理由是: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已在有關的規定中作了處理,應該「罰了不打,打了不罰」。

我們認為,上述問題涉及的人數雖然不多,但政策性很強,一方面,不考慮計劃生育因素不行,一旦處理不妥,客觀上會起到鼓勵超計劃生育;另一方面,生活困難補助以及各項保險待遇處理不好,又影響安定團結。為此,請對上述問題提出意見,並於8月15日以前將意見函告我們。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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