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本司法解釋已於202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解釋第13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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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18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7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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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2018年7月18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第五條 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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