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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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規範死刑執行工作,我院重新製作了《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現將新的樣式及說明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正式適用。

2007年8月21日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

  (20 )刑 執  號

  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已依法核准犯  罪的罪犯  死刑。現命令你院自接到此命令之日起七日內,將罪犯  驗明正身,核對犯罪事實無誤,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之後,交付執行死刑,並將執行情況報告本院。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停執行的情形的,即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本院。

  此令

院長
(院 印)
年 月 日


《執行死刑命令》樣式的說明

編輯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製定,供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之後,由本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時使用。

  二、案號為「(20 )刑 執 號」,其中括號內為年份,寫院長簽發死刑命令的年份;「刑」、「執」二字間為各刑庭序列號,寫本庭序列號;「執」、「號」二字間為命令號,寫該覆核案件的案號。

  一案中有多名被核准的被告人的,在命令號數字後和「號」字間加「— 1、「— 2」等,按被告人的順序依次排列,如「(20××)刑×執××××××××—1號」。

  三、主送機關寫「××省(市、自治區)××市中級人民法院」。省份必須寫明;如系軍事法院、海事法院或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等專門法院,填寫時相應劃掉「中級」、「人民」等字。

  四、正文第一句中「犯××罪」的罪名僅填寫因該罪核准死刑的罪名,有兩個以上的罪被判處死刑的,均應填寫,未判處死刑的罪名一律不填寫。

  五、罪犯姓名為被核准的被告人姓名,一份命令只能填寫一名被告人,只寫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確認的姓名,不必寫「曾用名、又名」等。

  六、執行死刑命令一律使用統一印刷的填充式的樣式。案號、主送機關、罪名、罪犯姓名等內容均由承辦人手工填寫,不得機填。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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