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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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
其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前保全申請人
提起的訴訟問題的復函
1995年3月7日 法經〔1995〕64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4〕65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傾向性意見。本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雖規定了訴前保全申請人可以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受理該案件,仍應當符合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請人向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如果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了該院級別管轄的權限,則應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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