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陳小辰婚姻案件所提處理辦法及商榷意見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陳小辰婚姻案件所提處理辦法及商榷意見的答覆
195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對陳小辰劉西更婚姻案件的調查及意見的指示

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17日函並報告已悉。關於陳小辰與劉西耕婚姻案件,你院及專縣分別進行了認真的檢討,分院並在地委和專署直接領導下就此案件又作了一次具體的調查,以補本院楊顯之同去和省院劉國坤同志前次調查的不足,並在調查中間,分別教育了有關幹部和群眾,這都是做得對的。省院於總結專縣的檢討後,就若干觀點問題組織了討論,並向本院提出商討的意見,這種對待工作負責鑽研的精神,也是值得提倡的。現就你院提出的問題分別簡復,望研究執行。

一、對本案處理問題:同意你們意見,主要的應貫徹教育的目的。對個別同志必要的處分,也是為了教育和警惕這些同志更好的正視和改正缺點或錯誤。至於撤銷前判另發判決書問題,我們認為前判在某些觀點上雖有錯誤,但陳已執行期滿釋放,本院和省院曾分別向專縣幹部和陳劉本人進行了教育,專縣兩級亦已作出書面檢討,因之,撤銷前判另發判決書已無必要。關於陳克堂部分可於調查後據情處理。其餘均可照辦。除報告中(乙)所提商榷意見不宜發表外,本案處理結果及專縣檢討可在省報擇要公布。

二、對你院所提商榷意見的意見:

(一)本院9月1日給你院信中第一點提到:「霸縣疙疸村村幹部對陳小辰和劉西更的婚姻問題,由於封建落後思想,採取了非難乃至干涉的行為,這表現在對待陳劉雙方均無配偶的一種自主自願的結合,認為是通姦私逃,加以捕押,並施用壓力要他們散夥。」這一段話的全部意思是批評村干中的封建落後思想及其對陳劉婚姻的非難乃至干涉的行為,這是很明白的事實。而且在法律上我們也不能不認為陳劉的婚姻關係是一種自主自願的結合,而不是通姦私逃,但村干正是把陳劉婚姻關係當作是通姦私逃(縣法院判決書上也這樣寫着),加以非法的干涉,這種錯誤必須指出。我們所說「陳劉雙方均無配偶的一種自主自願的結合」,是指他們從戀愛到結為夫妻關係的整個過程,也就是自主自願的結婚。婚姻法規定結婚應辦理登記,這個法律手續是標誌着一對男女已由戀愛結為夫妻關係,開始了夫妻間共同生活中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上的責任。陳劉婚姻關立建立在婚姻法公布以前,而且他們也已經根據舊俗「拜了天地」,村干和陳克堂的干涉,正好是在陳劉結婚之時,而干涉者的理由是「通姦私逃」,這就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我們承認「陳劉雙方均無配偶的一種自主自願的結合」,是根據事實,也根據法律,這與通姦及「亂合」並不相干,因之,「結合」這個名詞,也無須避免。我們知道封建婚姻制度是野蠻的,不合理的,但也通常以「天作之合」「百年好合」等等來粉飾那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關係的。所以「合」字本身不能說明進步或落後,合法或非法。重要的在於事實,事實本身說明了陳劉系自主自願的結合,而不是通姦私逃。他們在婚前發生了性的關係是不對的,但由於雙方均無配偶,就只能採取教育的方法,而不能以通姦加罪。有配偶的一方與別人發生性行為是「奸」,應該辦罪,因為他(她)妨害了原來有着合法夫妻關係的一方及其家庭的利益,也就是妨害了我們社會的道德生活和法律秩序。雙方均無配偶的婚前發生性行為和有配偶的一方發生通姦,事實是有區別的,因之在處理方法上也不能不有所區別。區別它,自然不等於提倡性亂,相反的,為把兩者混淆起來,採取同樣的處理方法,對於減少社會糾紛、教育群眾,適足以引起相反的結果,陳劉婚姻案件經過,也已經說明了這一點。設若把陳劉辦成通姦私逃罪,那就是說陳劉婚姻是非法的,而村幹部和陳克堂的干涉和非難是合法的。結果會怎樣呢?我們想,只能助長群眾的落後情緒,增加社會糾紛和犯罪行為。運用政策的靈活性是需要的,但對於政策執行精神的貫徹是不容疏怠的。所謂「行之明文,似不免過早」,意思是說要等待群眾覺悟,如無特殊的政治理由,是應當多對群眾說服教育與政治上的提高,正如你們所說,光是等待是不行的,要做許多工作,要把正確的一面講透,加以發揚;也要把錯誤的一面講透,加以克服。你們也已經這樣做了,這是很對的。

(二)陳劉嬸侄結婚,群眾看不慣問題:從事實本身來看,陳劉只有形式上和名義上的嬸侄關係,而實際並不存在真正的嬸侄關係,這點應該向群眾說明,而群眾也是可以理解的。婚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五代內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的問題,從習慣。」事實上嬸侄是旁系姻親而非旁系血親,為了照顧群眾覺悟程度,親嬸侄結婚的問題,也可以考慮到是否適於「習慣」。但即使這樣,也不應把陳劉關係的具體情況無分別的適用嬸侄不能結婚的「習慣」。

(三)現役革命軍人的配偶與人通姦的問題:我們認為該軍人的親屬有控訴權。這是照顧實際,而且重要的是符合於婚姻法保護革命軍人婚姻的基本精神的。

(四)拘訊嫌疑犯問題: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的或案情重大的,應予拘捕。至於某一案內這種條件是否具備,當然要就具體案件審查判斷。不應憑自己的主觀臆測;更不應把反對濫捕濫押和加強法律秩序對立起來,把保障人權政策和鎮壓反革命活動混淆起來。這些道理,杜佩珊同志在「關於貫徹保障人權政策」的報告中已經有了較詳細的說明,我們是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