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糾正對反革命犯的輕刑傾向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糾正對反革命犯的輕刑傾向的指示
1950年11月14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法院:

  本院審查了你院9月份28起匪特案件的判決,結合日常受理的匪特上訴案件的了解,認為你院處理匪特案件是存在着較嚴重的輕刑傾向,亦即「寬大無邊」傾向。28件匪特案件的罪犯計124人,其中絕大多數是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反動武裝,並實行造謠、收集情報、爆炸、焚燒、搶劫、暗殺等反革命罪惡活動;同時這些罪犯中,又有不少是首惡分子,或經過寬大後,仍繼續作惡的怙惡不悛分子,按其罪行,又多數均無減輕依據。核其減刑「理由」,卻是各色各樣,計因「坦白」減刑者14人,「犯罪無重大進展」及「無重大罪行」減刑者11人,「情節輕微」減刑者7人,獲案後「立功」減刑者3人,而如「尚未構成實際之危害」,「對人民政府的認識不夠」,「認識不夠出於一時衝動」,「失業無聊盲目冒充」亦一律作為減刑理由,不說理由即輕判其刑的被告數達89人,如此輕刑傾向,顯與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7月23日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及全國司法會議確定的審判工作方針不相符合。本院研究所以發生此種輕刑傾向的原因,是由於階級觀點不明確,政策水平不夠,且缺乏對政策法令的鑽研精神,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模糊的認識上:

  一、對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有誤解。「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武器,它對於反革命罪犯首先是鎮壓,離開了鎮壓來談寬大是錯誤的,只有在區別了犯罪主從,罪惡輕重等條件之後,寬大才有它的意義」。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吳副院長在全國司法會議上作的指示,但你院並沒把這一重要指示去很好的教育工作人員,從而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相反的,你院既不分析反革命分子的罪惡嚴重與否,又不研究犯罪者的「坦白」「立功」是出於自覺ⅶ還是由於被捕而迫於不得已ⅶ以及是否確已真誠坦白?更嚴重的是認為反革命分子犯罪「無重大進展」而作為減判其刑的依據,實近乎荒唐。如其坦白真誠,或立功足以贖罪,是可以減輕其刑的,但必須在清算其罪惡輕重之後,才有考慮餘地。你院則重視其所謂「坦白」或「立功」而忽視其犯罪的危險性,更發展到認為犯罪者犯罪「無重大進展」而輕判其刑,無形中替反革命分子作了辯護人。如匪特×××原為軍統重要幹部,率領匪徒數批,攜帶長短槍20餘支,炸藥兩大箱,燃燒彈10枚及電台、偽人民幣等,先後兩度潛滬,為首組織武裝匪特,進行情報、暗殺、搶劫、爆破等反革命活動。經我駐軍當場人贓並獲。對這樣情節重大的匪特首要分子,竟也輕描淡寫的以「尚能坦白」而「特予減處」,僅判刑十五年。同樣如×××等與匪特勾結,共同偽造人民幣的反革命分子,既據認定罪情嚴重,乃至多僅處徒刑三年,輕則一年二月徒刑,這都充分表現誤解了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

  二、對反革命分子犯罪行為認識有錯誤。反革命犯罪與一般刑事犯罪是有原則區別的。毛主席曾這樣指示:「我們對於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決不施仁政,我們僅僅施仁政於人民內部,而不施於人民外部的反動派和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人民犯了法,也要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這是若干個別情形,和對於反動階級當作一個階級的專政來說,有原則的區別」。反革命活動是反動階級的反動行為,在所審查的28件案子中,無一不是已組成了反動武裝或反動匪幫來與人民為敵,而又是一些怙惡不悛之輩,並有不斷危害人民和國家的罪惡事實,那末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其對於人民和國家的危險性,而你院率多認作是「陰謀企圖」犯罪,就是說他們這些反革命分子只是思想上反動而還沒有行動表現,即所謂「犯罪未遂」。這樣認識完全是錯誤的。既把反革命活動看作是「犯罪未遂」,自然就可減判或輕判其刑,但究其實,既已潛伏在上海,並組織了反革命武裝,進行了罪惡活動等事實俱在,這就是現實犯罪行為,而不是什麼「犯罪未遂」,如果沒有行為表現,我們如何能予捕獲ⅶ如上所述的匪特×××案,你院判決還只認為是一種陰謀破壞行為,難道還要待他的爆破暗殺完全實現後才可算是嚴重犯罪ⅶ必須了解:反動犯罪的實害大小,其對犯罪的危險性來說,是不能完全割裂開來看的。總之,你院把反革命活動與一般刑事犯罪沒有嚴格區別,沒有把反革命分子當作階級敵人去認識,不管主觀怎樣,而客觀表現是如此。

  三、對反革命分子處刑四項原則認識不足。政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中的一至四項所規定的刑罰是處理反革命活動量刑原則。第一項犯罪為唯一死刑,在適用上應不生什麼問題,至於第二項犯罪的處罰,為死刑或長期徒刑,第三、四兩項犯罪的處罰,為長期徒刑或死刑,這是有意義的區別,因為第二項的犯罪一般地可處死刑,遇有情節較輕的才能從寬處以長期徒刑。三、四兩項犯罪一般地可處長期徒刑,遇有犯情重大的,仍從嚴處死刑。對於反革命案件量刑既有了標準,就不能隨意科處,如果就這個標準再行酌減,尤必須有正當理由,合於減刑條件,慎重適用,並應在判決理由內舉出該項事由,不應隨便濫減,以免畸輕畸重,使其適合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方針。審核你院判決,對於量刑方面,不免一味從輕,漫無標準,如匪特×××以反革命為目的,造謠惑眾,組織落後工人以圖破壞機器,竟曲謂其「對人民政府認識不夠」,減處徒刑一年。又如特務×××混入公安局,以公安人員作護符,進行反革命活動的嚴重事實,僅處徒刑十五年。如是將無一不可原宥的匪特,這顯然是無原則的寬大,也是不重視研究人民政府法令的違法判決。

  四、對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審刑原則掌握不夠。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應一本實事求是的精神,對案件的各個環節,均須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以求徹底弄清案情,作出正確裁判,不應專以被告口供為判決的唯一基礎。在證據方面應儘量搜集,多方調查。但從你院所辦匪特案件的判決中,可以了解不少同志對這一精神的領會,還是相當不夠的。這主要表現在簡單化,不切實際的審訊方法。對案情的重要關鍵,往往一掠而過,滿足於被告的口頭陳述,或單純根據公安局所提出的材料,自己不再主動去對證這些材料,作進一步調查研究。即就口供來說,或者被告的口供前後不符,或者各被告間供詞矛盾,甚至被告口供與其他證據材料有了不少出入,也不為綜合及分析研究,只求大體輪廓差不多就敷衍了事判決了。在理由內僅說什麼「前關犯罪事實已據被告供認不諱,自堪認定犯罪屬實」。如果被告不承認在公安局的口供,就說他不肯坦白,思想頑固,就作為多判徒刑的理由,不從全盤情況去細心推研,藉以明確罪責。因此在判決的論證上,顯然是空泛無力,不足使人信服。如×××匪特一案,原審僅提訊被告一次,筆錄所記載的陳述內容頗為簡略,被告對犯罪事實復多所辯解並非「供認不諱」。就是公安局所送材料,也無非是被告所具的「坦白」書和一些不實不盡的口供,而無其他證件,原審既不就被告所舉人證分別查訊,亦未收集其他證據,以了解其供述各點是否真實,更未就被告全部供述分析研究,對其辯解之能否成立為適當說明,遂以「被告在審訊中『承認不諱』並與公安局材料相符」率行判決,並以此種不實不盡的供述,認為「被捕後尚表現坦白予以寬大處理減輕其刑」,因此上訴審就不得不發回重審,此外還有許多不附證據理由的判決,如×××等匪特案件,原判決按之案內全部供證,雖沒有什麼不當,但認定事實的根據何在ⅶ竟一字不提,故不能不是主觀的憑空判斷。

  五、對沒有調查沒有發言權的原則重視不夠。任何案件必須通過調查研究,才能正確處理,這是為多數司法工作者所熟知的問題。但我們還要指出的,有不少同志對調查所得材料還未能作到應有的分析研究,而即盲目予以採用,這對判決的實際效果來說,不僅無補而且是有害的。如特務×××陷害民主人士×××等一案,原審向當時與他同在一起工作的×××、×××了解情況,這當然是必要的。但經我們審核該項調查紀錄,與被告所供情形,不僅相互有所歧異,且多不合情理之處。特別是×××的陳述,全是傳聞推測之詞,甚至謂被告「待朋友熱情,一向不作陷害人的事」。對具有悠久歷史,犯重大罪行的軍統特務作了這樣結論,簡直是一種毫無立場的說法,敵我界限根本模糊不清,而原審竟根據了這樣的證言作為判決基礎,從而進行了一系列的推斷,最後認定被告所持辯解「被脅引捕確為事實」,而置被害人家屬指控各點於不顧。無怪被害人家屬的上訴狀要說:「原判決為犯罪分子(特務)作辯護」了。

  六、對反革命犯罪強調時間是錯誤的。解放前犯罪行為的處罰與否,以及如何處罰的依據,法院應就其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權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為前提,來加以斷定,不能因其犯罪在解放前,都認為情有可原,而作為減刑的基本條件。你院對某些匪特案件的處理,根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明明白白是罪惡深重的,卻往往以其犯罪在解放前,而予減輕其刑,不從全盤情況來考慮問題,也就是說不能給反革命罪惡分子以應得處分,這也是寬大無邊的具體表現。不咎既往只是對協從或已立功足以贖罪的分子才有可能,對首惡及怙惡不悛的分子是不適用的。要知道「我們憐憫敵人,但敵人是不會感激我們的」。

  依以上分析,雖然你院存在着輕刑傾向是嚴重的。但不等於說你院在與反革命作鬥爭中沒有成績;成績是有的,為了鞏固這種成績,希望你院重視現存的偏向,並及時克服,以端正政策,顯示人民法院應有的職能。為此,你院接到本指示後,應即進行以下工作:

  一、重新詳盡傳達最高人民法院吳副院長報告中「人民法院任務與審判方針」部分,及政務院兩次指示,並組織專門討論,使審判員同志們真正領會其精神與實質。進而深入檢查工作,重點放在檢查反革命案件及危害國家經濟案件上(如偽造人民幣等),從深入檢查工作中來體會中央指示及本指示所指出的諸問題,以便提高同志們政策與業務水平,有利於端正政策,發揮人民民主專政作用。

  二、凡屬重大案件(如反革命,危害國家經濟及一般刑事判死刑等),除小組評議外,必須經審委會討論,你院審委會應有定期例會,按時討論案件,院長除平常抓緊匯報隨時了解案情外,必須抓緊審委會工作,以便更進一步掌握案情和正確貫徹政策,同時亦是幫助審判員學習,逐漸提高他們的辦法之一。

  三、依據本指示精神檢查工作糾正偏向後,必須作出檢查工作總結,總結精神應以發掘問題,解決問題,提高政策水平,顯示人民民主專政功用為主。對審判員同志們主要是幫助他們提高的問題,適當的批評,亦為着教育的目的,但不是追究責任問題。

  四、希望這次檢查工作總結,在12月半以前報告我們。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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