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7〕19號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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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7年7月19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近年來,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司法需求的提高,送達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的瓶頸之一。為此,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改進和加強送達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全面推進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統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格式,規範送達地址確認書內容,提升民事送達的質量和效率,將司法為民切實落到實處。

  一、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制度的基礎。送達地址確認書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項、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適用範圍和變更方式等內容。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三、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填寫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後果。

  四、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對其填寫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等事項進行確認。當事人確認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已知曉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項及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後果,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過其確認的地址送達訴訟文書等,並由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應當在登記立案時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六、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執行程序。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七、因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導致民事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十、在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電子送達適用條件的前提下,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及送達憑證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台,或以訴訟服務平台為依託進行電子送達,或者採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

  十一、採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打印傳真發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

  十二、採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十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探索提高送達質量和效率的工作機制,確定由專門的送達機構或者由各審判、執行部門進行送達。在不違反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積極探索創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十四、對於移動通信工具能夠接通但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的,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外,可以採取電話送達的方式,由送達人員告知當事人訴訟文書內容,並記錄撥打、接聽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內容,通話過程應當錄音以存卷備查。

  十五、要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公告送達的規定,加強對公告送達的管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只有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才能適用公告送達。

  十六、在送達工作中,可以藉助基層組織的力量和社會力量,加強與基層組織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為做好送達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層組織協助送達,並可適當支付費用。

  十七、要樹立全國法院一盤棋意識,對於其他法院委託送達的訴訟文書,要認真、及時進行送達。鼓勵法院之間建立委託送達協作機制,節約送達成本,提高送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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