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對土地證與老紅契效力問題的解答
法行字第16242號
1955年11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阜城縣史相歧:

  你3月23日的來信已經收到,對你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30條:「土地改革完成後,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的規定,在土地改革以後,所有以前的一切老契,均已作廢,所謂老紅契壓倒土地證的問題,是不應該存在的。

至於假造紅契以侵占他人產權,是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應受到什麼處分,要由有關機關根據具體案情來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5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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