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翼城縣政府司法工作報告中請示薛鳳娥、楊桂英命案問題和趙蘭英軍婚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對翼城縣政府司法工作報告中請示薛鳳娥、楊桂英命案問題和趙蘭英軍婚問題的批覆
1950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前據呈送1949年11月份司法工作報告,業經詳予查閱,茲就其中提出之三案,說明本院意見如下: 

  一、薛鳳娥赤體投井斃命案

  刑事命案最經重視勘查,不僅要注意於屍體全身的內外檢驗,還要注意到犯所及屍身周圍現場的一切事物情況,加以精細的勘驗、查訊和記錄。對於有關材料亦要加以扣押保全,以為偵查犯罪事實及發現犯人之用。如在初行勘查時不予注意,事後再度複查即困難重重,難於求得真相。據稱薛鳳娥的屍體系1949年11月15日天色已明時從180多尺的深井中撈起。在未撈起屍身前先由董之蘭於井口發現兩隻鞋,經聶長庚認明是聶仁龍的,就應該注意向董之蘭查問其看見的兩隻鞋在井口地上是怎樣的情況;如兩鞋是否平整地並列着,抑不規則地拋散開了;是正面的鞋口向上抑反面的鞋底向上;鞋頭是否正對着井口,抑相反或側面的方向兩鞋不一致;距離井口多少遠;都與死者是否自己投井抑被動投入有重大關係。又井深180多尺,最下節有4尺,周圍用磚砌成,磚角甚多,雖均敘明;但在地面上有無井欄,其周徑及高度若干,井底是否平整,井水深淺如何,井的位置與死者臥室方向和距離如何,亦都可作為有關係之材料予以調查。還有死者在未入井前是與其夫同室同鋪,其夫穿衣起床,因不見自己的鞋子才另穿了兩雙棉鞋,其床前是否尚有死者本人自穿的鞋子,聶仁龍時找不見自己的鞋,為何不就穿死者的鞋而另穿兩隻棉鞋?這也可從有關人證方面試行查詢,或且對於發現真實上能有一些幫助。

  關於三次檢驗屍體在傷疤上的懷疑,已由本院把來件全文發交檢驗員,經過他們研究後,已據檢驗員傅長林提出書面意見,茲將原文檢發參考。不過這種意見也只是根據學理上的探討,對於薛鳳娥身死的真實原因還應就一切具體情況調查。案關人命,枉縱自均非所宜。

  二、楊桂英迫死其翁史正慶案

  史正慶的死亡如已驗明,並經認定確屬自縊斃命,別無他故,則楊桂英對於死者身前雖嫌無狀,但於死者之自縊是否即應負擔刑事責任,盡有研討餘地。如認為不能全免刑責,而有確如來文所述之執行困難的情形,亦可酌為緩刑之宣告。

  三、軍屬趙蘭英堅求離婚案  

  趙蘭英之夫郝春久自1945年參軍以後,曾於1946年回家一次,1948年(即來文所稱之去年)6月又從河南有回信到家,本於這種情況按照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自雖逕徇趙蘭英之請求判准與郝春久離婚。  

  現趙蘭英竟因未達離婚目的而在你縣逗留不去,無賴要挾,除仍宜教育說服外,應在設法幫助她查明郝春久最後回信到家時有未寫明他所屬部隊番號,進而轉向組織方面詳查郝春久的行蹤,把趙蘭英堅求離婚和無賴的情況對郝說明,請求其所屬首長代為說服,如得其同意的回覆,亦可判離。倘因查不出番號,無從進行,而趙蘭英又始終不肯離縣,宜在斟酌當地情況,商請婦聯方面協助說服,或代為設法安插於教養生產的機關,使其參加生產勞動,以逐漸改變其情緒。

  附:

檢驗員意見書
(1950年1月7日)

  查無論何種鈍器致傷,則有其一定之傷型。若傷之部位不平正時,即能改變其定型,一如其部位之模樣,至其顏色亦分傷之輕重大小,未可以器械定論。如在水中傷者,血液易被洗去,毫無凝血。若傷後入水者則反是。今查檢驗薛鳳娥屍體情況,謂其腦後有兩個血窟窿,右邊是長圓的「較大」,左邊是園的「較小」,是其傷之部位平正,並未具有器械之定型。又謂「右邊傷口發紅髮白」,顯有在水中致傷易被洗去之模樣。「左邊傷口發青」或者因傷口小、出血少、血液有滲入近傍組織之傾向,但亦未可謂為非在水中致傷者。惟查頭部肌肉較薄,如無血腫情形,只不過二、三分;所謂「直深四分斜有二寸余深」,「深一寸九分」之語,不知是何量法?如果所量深度不差,則恐是頭骨損松已探入腦腔中矣。因頭骨厚,亦不過一、二分,若骨松,應查其松骨形狀是否與傷口一致,如非一致,乃因暴力過強,震撼頭骨碎裂所致,則與跌傷相近。如為火柱致傷,其骨孔應與傷口一致。而火柱致骨,未必即深透入骨。次謂「右肩膀跌落,右臁肋骨折,右膝彎有紅傷,是骨折頂破皮的樣子」,意很明顯;然未說明在皮肉上有無血陰,若無血陰,則與從高墜落之屍體在外部屬無明顯損傷,內部則可生大骨折之義相同。總起來說,其傷除腦後左邊之傷以外,皆在右方一面,與從高而下跌傷只在一邊亦屬吻合。至於從高投下,頭部首當其衝,與軀體之左右情勢不同,故未必即生一處傷痕。況查薛鳳娥所投之井有18丈之深,必是高原,井水是否較淺,井底有無其他物體存在,均有查勘之必要。從其右手泥土較多上看,亦可推想水或不深,是否,尚待實際調查。至謂「婦女平常不願赤身露體」乃屬常情,因其雖然睡歇,即未可定。原在產後身體尚未恢復正常,若神經受有重大刺激,禁心不住,一時氣憤難伸,不及穿衣或則有之。如果被傷,應在臥位(因其已然脫衣睡歇)其屋內床褥間必有血跡,傷之深度似不應向於下方,應向於其他各方。若謂於威脅時所傷,或不止腦後左邊一傷而已,且在死後遺棄屍體井中又未能生有若大面積之大骨折也。

  以上系根據書面與學理上出具意見,藉供參考。至於真實情況,尚請從事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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