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運輸合作社社員拐走社內公共財產問題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對運輸合作社社員拐走社內公共財產問題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57〕法行字第1312號
1957年1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來函提出目前有些地區私營獸力車運輸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的社員,因個別社經營管理不善或因當地遭受水災,交通阻塞,影響社員的收入,同時受到因附近城市自由市場開放,運輸價格提高的影響,使某些社員拐走社內公共財產,逃到城內單幹,這種情況嚴重地危害了運輸合作社的鞏固和私營運輸業的社會主義改造事業,應該予以處理。為了保護合作社的公共財產,鞏固合作事業,凡運輸合作社社員,如果未辦退社手續,拐走社內公共財產而逃跑,合作社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追究該項財產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果遇有需經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可轉請人民檢察院偵查起訴。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57〕法行字第5121號的補充通知
(1957年4月6日 〔57〕法行字第5121號)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本院1957年1月26日(57)法行字第1312號對運輸合作社社員拐走社內公共財產問題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因「為了保護合作社的公共財產……」以下一段,說明不夠清楚,現在補充通知如後:

  今後凡運輸合作社因社員未辦理退社手續,私自帶走社內公共財物而起訴,要求返還該項財物,或者賠償損失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果被告人侵犯社內公共財產的情節比較嚴重,已經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案件,應由運輸合作社向人民檢察院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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