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問題的批覆
1957年7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9日〔57〕法研字第77號請示報告收悉。茲提出以下意見,請考慮。 

  (一)被告人和他的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的權利,不需要在開庭審理時作為一項訴訟權利來交待。

  (二)關於哪些案卷材料交閱,哪些案卷材料不交閱,我們同意你院所提的第一種作法。

  (三)當事人和辯護人閱卷,一律應當在法院內閱看,不應攜帶出法院。你院意見「一般」應在法院內閱看,尚須斟酌。

  (四)除當事人以外,辯護人(包括律師)閱卷時,法院也應派人在一旁照看。至於某些律師看卷法院認為的確無須派人在旁照看的,也可以例外。

  (五)當事人閱卷時也可准許摘錄,無須經審判員同意或對摘錄內容加以審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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