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
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覆

〔85〕民他字第24號
1985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你院〔85〕魯法民字第25號《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及補充意見均收悉。根據報告查明的情況,經我們研究認為,原則上以承認陸許氏為「五保戶」比較合適,其遺產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有關規定處理。入社前,被繼承人依靠女兒陸玉芳生活,入社後一個月病故儘管遺產分割多年,陸玉芳要求繼承是有道理的。我們的意見:一、承認陸玉芳有繼承權;二、原房已賣掉,現只能將陸家村所售房屋價款作為遺產歸陸玉芳繼承;三、陸家村為陸許氏所花喪葬費和醫藥費,從賣房款中扣除。並請作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此意見系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提出來的變通處理辦法,請參照此意見,妥善處理。

附: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請示報告
(〔85〕魯法民字第25號)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陸玉芳,女,71歲,農民,招遠縣蠶莊鎮柳行村。

  訴訟代理人:王松亭,男,44歲,濟南鐵路局物資工業公司幹部,現住濟南鐵路局招待所。系原告之子。

  被告:招遠縣蠶莊鎮陸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瑞,村幹部(支部書記)。

  陸許氏與其丈夫陸登弟早年結婚,沒有子女,收養一女叫陸玉芳,當地解放前出嫁。陸登弟1940年去世。陸許氏家有瓦房8間、土地4畝,生活由陸玉芳照料。1957年3月19日陸許氏加入本村(陸家村)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入社後一個月陸許氏病故,終年80歲。陸許氏亡故後,陸玉芳即將屍體鎖在屋內,要求給其母退社,村、鄉政府研究答覆,社員死後不能退社。陸玉芳又以母親死因不明,要求檢驗,經醫生檢查,無發現異常。在此情況下,陸玉芳提出條件,按舊風俗辦喪事,即:造墳、做棺材、雇吹鼓手,村里按陸玉芳提出的條件辦理了喪事,並由當時的支部書記王書堂「摔盆」。陸許氏用藥及喪葬費共開支50.77元。陸許氏殯葬後,村里將陸許氏遺產作了分割:動產由陸玉芳繼承;不動產瓦房8間(北屋5間,西廂3間),作價300元,以固定資產入帳歸集體。

  陸玉芳1980年開始向陸家村提出要繼承母親遺產8間瓦屋。理由:(1)1957年其母是入社,未參加「五保」。(2)從入社到病故只一個月時間,其母未在社裡分糧、分草。(3)這些年之所以未提出爭議,一是孩子小,二是當時沒有婦女繼承的政策。

  陸家村代表人王吉瑞辯稱陸許氏1957年入社時已80歲,已失去勞動能力,象她這樣的戶一入社就享受「五保」待遇。之所以沒分糧、分草是未到分配季節。陸許氏死後是按陸玉芳提出的條件由村里發的喪。發喪後就分割了財產,這有當時的支部書記王書堂作證。事隔20多年,現在再反悔不行;類似陸許氏這樣的戶1956年入社的就有6戶,如果陸玉芳將其母遺產要回,其他「五保」戶的法定繼承人也提出繼承怎麼辦?

  此案開始是經招遠縣政府批示鎮政府處理,調解不成。陸家村於1983年將8間瓦房以3000元賣掉。陸玉芳於1984年訴到縣法院,該院曾作過調解(讓村里把房價的一半1500元給陸玉芳)村里不同意。調解不成。縣院決定,維持原來財產分割的結果,陸玉芳不再繼承其他遺產。請示煙臺市中級法院。中院同意縣法院意見。但感到拿不準,請示省院。

  省院研究,有兩種意見:(一)根據1956年6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第七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精神,陸許氏「五保」應予認定。雖然當時對陸許氏遺產的處理有些不合理,但財產分割已20多年,參照國務院1958年3月29日給司法部的《關於農業生產合作社中五保戶死後的私有財產處理問題的批覆》和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的規定精神,現在不宜變動。(二)1957年陸許氏入社時已80歲,入社前依靠女兒生活。入社一個月病故,並未享受村裡的任何照顧,陸玉芳要求繼承母親遺產不無道理。陸玉芳繼承遺產時,對村里為殯葬陸許氏的化費等,可按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47)條規定由陸玉芳償還。

  因此案涉及政策界限問題,處理好與不好影響較大,為慎重起見,特此報告,請予批覆。

198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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