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於中國和平出版社與王曉龍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於中國和平出版社與
王曉龍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函

〔1999〕知監字第26號函
1999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文件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中國和平出版社(以下簡稱和平出版社)為與王曉龍、天津市南開區五環科技文化用品經營部(以下簡稱五環經營部)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你院(1999)高知終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

  1.五環經營部以支付一切必要費用和稿費為代價,根據其與王曉龍簽訂的合作出版協議第4條之約定,合法取得了《中考總複習系統指導》叢書的專有出版許可,而且協議中沒有約定明確的有效期限,故原審判決認定五環經營部已將協議約定的「權利用盡」與事實不符。

  2.和平出版社與五環經營部訂立出版合同,合法取得了叢書的出版許可,而且王曉龍對五環經營部委託和平出版社出書是明知而且默認的。

  3.二審判決判令和平出版社和五環經營部分另一次性賠償王曉龍損失人民幣50000元,二者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理由是:首先,和平出版社已如約支付給五環經營部50000元稿酬;其次,和平出版社已經盡了審查義務,主觀上沒有過錯,不存在侵權行為,所以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現將申請再審人的有關材料轉你院,請你院進行複查,將複查結果於三個月內報告我院並逕復申請再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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