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93號
2020年12月25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條例》要求,維護好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確保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為該工程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是指有關單位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和工資保證金賬戶(以下簡稱兩類賬戶)中存儲的專項用於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的資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相關單位銀行賬戶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查賬戶類型,除法律另有專門規定外,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三、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中明顯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並且明顯超出足額支付該項目農民工工資所需全部人工費的資金,對工資保證金賬戶中超出工資保證金主管部門公布的資金存儲規定部分的資金,人民法院經認定可依法採取凍結或者劃撥措施。當事人及有關單位、個人利用兩類賬戶規避、逃避執行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兩類賬戶採取預凍結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監管部門按規定解除對兩類賬戶監管後,預凍結措施自動轉為凍結措施,並可依法劃撥剩餘資金。

五、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包含兩類賬戶監管部門)認為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行為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其協助執行行為違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提出異議的,異議審查期間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兩類賬戶資金。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範兩類賬戶開設工作,與開戶單位認真核實賬戶性質,在業務系統中對兩類賬戶進行特殊標識,並在相關網絡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妥善處理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事項,保障兩類賬戶資金安全。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對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指令時,應當通過人工或系統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權機關提示該賬戶性質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並同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兩類賬戶監管部門有權提出異議。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遇到兩類賬戶資金因不當操作被有權機關查封、凍結或者劃撥等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兩類賬戶監管部門報告。

九、各地有關部門應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防止兩類賬戶資金被違法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十、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在兩類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十一、本通知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上述事項調整。

最高人民法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保監會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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