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2001〕70號
2001年8月23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2年/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維護旅客列車的治安秩序,及時、有效地處理發生在旅客列車上的刑事案件,現對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規定如下:

一、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列車乘警應及時收集案件證據,填寫有關法律文書。對於已經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列車乘警應對犯罪嫌疑人認真盤查,製作盤查筆錄。對被害人、證人要進行詢問,製作詢問筆錄,或者由被害人、證人書寫被害經過、證言。取證結束後,列車乘警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及盤查筆錄、被害人、證人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證據一併移交前方停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於未查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列車乘警應當及時收集案件線索及證據,並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繼續偵查。

二、車站鐵路公安機關對於法律手續齊全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和進一步偵查,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依法向同級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

三、鐵路運輸檢察院對同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的交站處理案件應當受理。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依法批准逮捕;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或者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

四、鐵路運輸法院對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交站處理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依法審判。

各地接本通知後,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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