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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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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前有線電視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
條目:
有線電視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
制定71條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11 日公布
1.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912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前[有線電視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
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160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76 條及名稱
(原名稱:有線電視法;新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89 年 1 月 19 日公布
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119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19, 51, 63條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公布
4.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6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51、6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第16, 19, 23, 39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5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6880號令
修正公布第 16、19、23、3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19, 20, 24, 68條
增訂第37之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390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9、20、24、68 條條文;並增訂第 3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2 日
增訂第35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11661號令
增訂公布第 3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
第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
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改由其管轄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全文77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2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77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33, 6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65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3、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增訂第75之1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331號令
增訂公布第 75-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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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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